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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全某、廖某、倪某三人诈骗案在法院进行公开审理。
2009年被告人廖某在衡阳结识了被害人肖某。廖某认为肖某很有钱,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全某,商量合伙骗取她的钱财。廖某将全某介绍给肖某认识,全某对肖某谎称自己是做烟草生意的老板,带着肖某到处玩,逐步取得她的信任。
某一天,肖某对全某说想让儿子去当兵,全某就谎称认识长沙一个做烟生意的老板,可以去长沙和他做烟生意,赚来的钱就可以帮肖某的儿子弄个当兵的指标,但是需要打点一些好处费,于是肖某去借了两万元高利贷准备做烟生意。见肖某已上钩,全某安排另一被告人倪某假扮长沙市烟草公司的销售科长,称呼为“梁老板”。第二天,廖某和倪某先一步赶到长沙,廖某怕肖某看到自己会“穿帮”,就在一立交桥底下等候。倪某则在长沙电力宾馆旁的一个饭店与全某和肖某见了面,全某用事先编好的谎言哄肖某去取钱给“梁老板”做好处费,肖某就去附近的一家银行取回一万元钱,并用牛皮纸信封包好,塞入倪某随身携带的黑皮包内。全某又和倪某谈起帮肖文兰的儿子搞当兵指标的事,倪某满口答应,肖某更加信以为真。随后,全某借口去接“梁老板”的老婆就和倪某离开,并让肖某在饭店等。两人租了一辆出租车到立交桥处接上廖某然后径直开到了湘潭,将肖某甩在长沙。事后全某分给廖某、倪某两人各2200元,剩余的钱归自己。
后肖某不断寻找,终于发现几名被告人的行踪,立即报警将其抓获归案。经查,廖某还曾以合伙买废铁倒手赚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颜某4000元,以合伙做木箱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3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廖某、全某、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判处全某、廖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五千元,判处倪某管制一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(作者:伍文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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